寿光中学“高远”奖学金章程
寿光中学“高远奖学金”,由寿光中学87级5班校友董黎明先生及其夫人吴春慧女士个人设奖。
董黎明,男,寿光市稻田镇西丹河村人。1987-1990年就读于寿光三中,1999年在复旦大学数学研究所获理学博士学位。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吴春慧,女,蒙阴县人,北京理工大学硕士。曾任职于上海市计算所,1998年加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风险管理办公室部门经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寿光中学全体在校学生志存高远,勤奋学习,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争创一流成绩,特设立本奖学金。
第二条 “高远奖学金”为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三条 “高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寿光中学在校的全体学生。
第四条 “高远奖学金”每年春节开学后评选一次,奖励成绩最为突出的学生,原则上高一6名、高二6名、高三8名,奖励数额为每人500元。
第五条 “高远奖学金”设立时间暂定30年。
第二章 经 费
第六条 董黎明夫妇每年春节前向寿光中学转帐10000元。
第三章 评 奖
第七条 成立“高远奖学金”实施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的组织实施。
实施委员会成员包括董黎明先生、吴春慧女士、寿光中学校长、分管教学业务的副校长、各年级级部主任、各年级学生会主席、教师代表等。具体如下:
主 任:寿光中学校长
副主任:董黎明、吴春慧
秘书长:寿光中学教学副校长
委 员:
崔云杰、何兴堂(兼任董黎明夫妇委托实施人)
各年级级部主任、各年级学生会主席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奖学金的资格:
(1)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
(2)受过学校的纪律处分,尚未撤销的。
第九条 评奖程序
1.奖学金初选学生名单由各年级提供;
2.“高远奖学金”实施委员会秘书长会同各委员一起审核初选名单,并确定获奖名单;
3.学校以文件形式印发获奖名单,一份留存学校档案室,一份报送设奖人董黎明夫妇。
第十条 获奖名单在学校公开栏及网站上公布,公开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高远奖学金”实施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