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中学校友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东省寿光中学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东省寿光中学(包括原寿光县立初级中学、山东省立第十五联合中学、寿光中学、山东省立寿光中学、山东省寿光第一中学、寿光县寒桥中学、寿光县(市)第三中学、山东省寿光中学)校友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海内外寿光中学校友,增进友谊,加强交流,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促进母校和校友个人事业的发展,共同为母校和家乡的发展,为祖国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寿光中学内。网站:http://www.sgzxedu.com 邮编:262704
第二章 任务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与家乡之间的业务合作牵线搭桥,为母校的发展建言献策;
(三)宣传、推介、关心母校和家乡的发展,促进母校和家乡的对外开放和文化、经济、学术等交流;
(四)鼓励校友奋发图强,创造业绩,对需要帮助的校友给予精神鼓励和可能的物质资助;
(五)编辑出版面向校友发行的内部刊物《弥水流韵》,建设并管理面向校友的“山东省寿光中学校友会”网站;
(六)开展校友捐赠,建立校友基金并进行统筹管理;
(七)负责校友回母校的有关接待和联络工作;
(八)其它有关属于本会的任务。
第七条 活动原则
(一)本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范围内,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本会活动遵循自主、自愿性原则、非营利性原则和维护母校、校友利益的原则;
(三)本会接受母校——山东省寿光中学的直接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以团体会员为主。
第九条 团体会员主要分为两类:按地域成立的地区校友分会和以毕业班级成立的班级同学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寿光中学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和曾在寿光中学各个时期工作过的教职工;
(二) 团体会员应是人数应达到或超过10人的区域校友分会和班级同学会;
(三)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或直接表述入会意愿;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经批准入会的会员由校友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五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根据个人经济情况适当交纳会费;
(五)与本会保持经常性联系,积极向会刊和网站投稿和提供信息;
(六)关心母校和家乡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六)有获得《弥水流韵》会刊的权利。
第十五条 对违背本会章程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可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提案;
(四)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通过推荐产生,在推荐的基础上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推荐情况和会员人数比例予以正式确定。推荐的方法为:
(一)由各校友分会和班级同学会推荐
(二)由个体会员10人以上联名推荐
第四章 理事会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理事采用自然产生和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相结合。自然产生人数不超过50%。自然产生的原则:
(一)分会会员超过100人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分会会长;
(二)母校现任校长、书记和副校长;
(三)特邀知名校友和知名老校长、老教师代表。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下设二个专门工作部和一个办公室:
(一)联络部:处理校友与本会的联系,负责校友接待。
(二)财务部:负责本会经费筹集、预算、决算和现金收支管理。
(三)办公室:负责校友会日常工作,《弥水流韵》的编辑发行、校友网站建设。《弥水流韵》由常务理事会成立专门的编委会。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顾问、名誉会长若干,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理事若干,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在校干部若干人担任本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完成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可继续留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校友及社会捐赠;
(二)会员会费;
(三)母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实行专帐管理,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在校友通讯上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一般工作人员原则上属义务性质,不计发报酬,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母校负责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上级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母校。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