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中学办学章程
(第九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工作,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高依法治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办学原则,贯彻为学生服务、为家长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办学思想,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名称:寿光中学
英文名称:Shouguang high school
学校地址:山东省寿光市文圣东街827号
学校性质:全民所有制
学校隶属:寿光市教育局
学制年限:高中教育全日制3年
办学规模:90个教学班
校 庆 日:10月6日
校徽名称:真朴和乐毓俊秀
校歌名称:山东省寿光中学校歌
第四条 学校为寿光市市属学校,接受寿光市教育局的直接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总支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办学思想。
共同愿景——大美幸福校园
育人宗旨——不放弃每一个孩子,为学生发展奠基,对学生未来负责
培养目标——具有团队精神的未来人才
校风——明理、严格、激励、疏导
学风——学而不厌
教风——诲人不倦
校训——真朴和乐
第七条 学校高举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的旗帜,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研兴校的方针,以把学校建设成既有过硬的教育教学质量又具有一定办学特色的省级规范化普通高中为目标。
第八条 学校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校 长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实行聘任制,由寿光市教育局按民主程序聘任。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校长依法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职责
(一)团结和带领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法规、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使学生得到全面的生动活泼的发展。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上级的指示,对上级负责。
(三)主持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总结。
(四)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召集行政办公会议,领导行政班子做好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教学和教科研工作、体育卫生工作、教育信息化工作、财务后勤工作等。
(五)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努力增收节支,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改进学校管理。
(八)遵循寿光市教育局的指示,积极争取寿光市教育局的支持;加强与当地政府、社区、家庭的联系,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社区、家庭的支持。
第十一条 校长的权力。校长作为法人代表,在国家赋予学校的权限内,代表学校行使以下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教研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决策权。如遇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校长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从学校实际出发聘用、调整干部、教职工,安排干部和教职工的工作。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处室主任及其以下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
(三)奖惩权: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优秀的干部和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和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发展学校各项事业。校长有对学校经费的合理使用权,有对绩效工资、奖金等的合理分配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师训处、教科室、督导室、电教中心、工会、团委等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某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制度,各职能部门对校长负责。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不推诿,敢于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副校长经校长提名、民主推荐和教育局审批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五条 学校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学校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经竞职演说,民主评选,学校党总支考察,校行政会议研究后,由校长聘任,同时报寿光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各年级设级部办公室,对本年级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年级设级部主任一名,负责组织本年级教师搞好教学及教学管理、考评工作。各班主任及各学科教师接受级部主任的教学行政管理、指导;设副主任2名,辅助级部主任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以学科为单位设立教研组,每个教研组设组长一名,学科组成员接受教研组长的全面管理。每年级每学科设备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本组教师开展集体备课和教科研活动,备课组成员接受教研组的教育科研业务管理、指导。
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学校工作目标,研究学校各方面的工作,对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进行部署,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其他领导主持,成员为全体校级领导和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必要时可召开行政扩大会议,吸收有关成员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行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为提出学校工作意见,对重大工作、问题作出决策,部署、安排学校教育、教学、教研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节 校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正副校长、党总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组成。由校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校长负责决策。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组织召开。
第三章 教育 教学 教研管理
第一节 教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德育工作为首,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切实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健全德育工作运作机制。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以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为主线的教育活动。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特色。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政教处负责,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建立德育分级管理网络,寓德育于教学和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节 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学校教育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注重个性、着眼发展,促使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审美素质等方面达到较高的水准,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七条 教学业务副校长是落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人,每学期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确定教育教学管理目标和质量目标,制订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基点,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教学工作的常规管理和评估,对备课、上课、辅导、布置和批改作业、考试考查等方面的工作以及教师的师德进行考评。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学常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学期期中、期末做好教师、学生教与学质量的分析,实现对全校教学质量的有效监控。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教学班为实施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的联系责任。
学校每学年进行校级良好班集体的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由必修课、选修课、活动课三大板块构成的课程体系。
必修科目按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执行。
根据课程标准要求和学校特点落实和开设知识拓宽、个性发展、兴趣爱好等类型的选修科目。
活动课包括班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体育活动、兴趣活动、文娱活动等。
第三十三条 教师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学生名次,学校不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名次,不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重视劳动技术教育,注意帮助学生从打好成才基础的高度把劳动技术教育与社会实践教育相衔接,搞好辅导基本技术知识、能力的教育。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重视文艺、体育及卫生健康教育,培养学生有较高的艺术欣赏力和一定的艺术表现力,办好体育传统项目,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卫生工作法规,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等工作,每年举行文化艺术节和其它体育、文化、艺术系列活动。
加强健康教育,关注心理健康。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乱收费、乱订资料等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校在节假日不安排学生集体补课。
第三节 教育科研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围绕素质教育、特色教育,确立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并负责组织实施,做好结题工作。
要以课题研究带动教育教学实践,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由教学评价、特长评价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三部分组成的评价体系。
第四十条 学校成立以学术研究、学术咨询、学术指导、学术交流、学术评估为职责的学术委员会,在校务委员会的指导下对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指导、评议。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自行筹措为辅。
学校按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学生杂费、代办费,未经教育、物价部门批准,学校不私立收费项目,不自定收费标准。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兼顾发展学校事业和改善教职工待遇。统筹计划、保证重点,合理使用、严格把关,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工作收支两条线管理,按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财务计划执行。大额经费使用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学校财务室定期向校长、校务会议、教代会报告学校财务状况,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学校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五章 总务与校园安全
第四十四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校产管理制度,提高使用率,保持完好率,实实在在为教育教学服务。
妥善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器材设备、图书资料等,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保卫科协助做好全校的消防、安全、治保等工作,防止学校财产的流失和事故的发生。建立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寿光中学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在教育局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负责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履行职责,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并通过领导教代会、群团组织等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具体任务包括:
(一)建立党总支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对学校近、远期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其他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三)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协同校长培养、聘任干部。
(四)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发挥和引导教代会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教代会。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常委会负责日常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情况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和方案,并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如教职工聘任、奖惩、福利分配等。
如有不同意见,经校长同教代会协商统一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参与民主评议、考核和监督行政领导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上级有关的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政策、规定;学校重要的财务收支情况;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社会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校务公开的方式主要为会议通报和宣传栏公布。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学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组织。
第五十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监督。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全面关心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管理的规章,认真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成绩档案。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国家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制度。对在编在岗教职工的绩效工资,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教学优先、效率优先、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岗位责任考评奖励制度。根据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履行岗位责任的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和出勤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评,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科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其中贡献突出者,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积极为教师的继续教育创造条件,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的需要,以所教学科为主。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参加对口的进修或培训,以提高自身素质,改进工作方法。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教师法》、《师德规范》等教育法规,在工作中产生重大失误的教职工依据有关法规予以教育、批评或处分,对其中失误严重者,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当事者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逐级提出申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此打击报复。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应遵守学校规定的学习、考勤、卫生等相关制度,履行教职员工对学校应尽义务。
第六十二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申诉权,对学校实行民主监督。学校成立校内申诉机构,负责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校内申诉由学校党总支、工会、团委联合设立的调解小组进行调处。教职工对校内申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生、家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施自主招生,每年秋季招收高一新生入学,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家长对此应予以遵守和配合。
第六十四条 学校采用行政班管理制和教学班授课制,实施教育教学。
第六十五条 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在班额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可接受符合条件转学生。
第六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须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若干问题的学生或有困难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帮助,并争取家长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帮教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与家庭要建立联系,加强沟通。学校通过家长会、家访、信访等方式向家长通报学校情况。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使其了解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学校改进工作,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九条 学校和家长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形成教育合力,提高教育效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均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